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10日起施行。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强制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的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一年多来,最高法院一直十分关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践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起草并多次修改了《规定》草案,其间多次征求全国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本院内设部门和下级法院的意见,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2月27日讨论通过了《规定》。
一是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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