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的买卖已经成为了生活中很普遍的现象。而其中涉及的关于不动产物权转让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王某和李某是好朋友,王某名下有多处房产,2014年三月王某由于给妻子看病需要一笔流动资金,急于出售自己的一栋房屋,李某得知该信息后和王某协商该栋房屋买卖事宜。王某介绍该栋房屋己到银行办理了抵押,目前尚有20万元没有偿还,房屋总价45万元,如果李某要买,可先付25万元,尚欠20万元由李某代为偿还后双方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周后,两人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2017年2月王某因为债务纠纷被他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房产,其中就包括卖给李某的那栋房屋,并办理了查封登记。
此时李某还清了房屋,约王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在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交了查封异议申请,但由于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了驳回李某申请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义务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 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李某与王某签订合同支付房款所购买的房屋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得的权利只是债权而非物权,难免因王某欠债而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案例中,李某知抵押了的房屋还要买售,是有过错的,但是可以依据合同起诉王某维护自己的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