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欠钱无力偿还担保人拒绝担责:借条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

  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民间借贷中,大多担保人只是作为证明人证实有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除非是铁一般的关系,都不会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即便是一般保证责任,很多人都不愿签下自己的大名,因为都知道一旦签名,多少都会承担点责任。不过也有人急公好义,朋友有困难只要说到了,都会挺身而出,像借钱担保这种事也是不假思索,遇上能及时还债的朋友还好,一旦遇上无力偿还的朋友,这就真成了一个事儿。

  山东巨野男子冯某因周转不灵,于2021年5月找到当地人姜某,提出借款10万元的要求。因为数额较大,姜某提出冯某要找至少两名担保人,这样才能签订借款合同放款。

  人在社会混,都有几个朋友,冯某几番周折之下,终于说通了好友康某和胡某替自己担保。可是在与姜某打借条的当天,胡某由于有其他事不能前来,无法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

  眼看到手的鸭子就要飞了,冯某只有央求姜某网开一面。都说三句好话暖人心,其实姜某需要两个担保人,也主要是为了让债权更加安全和保险而已,在商议好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和保证责任之后,默认由康某代替胡某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下了名字。

  当时约定,借条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为三个月,并未约定利息。不过在交付钱款的时候,姜某称按照民间借贷行业规定,预先扣除了1万元当作利息,实际交付冯某手中的金额为9万元。

  说白了,姜某这是收的“砍头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冯某急于用钱,也根本没有去争辩的余地,也怕说急了姜某变卦,自己一分也拿不到。这就是所谓的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吧。

  时光飞逝,转眼间还款时间就到了,也不知道冯某是做了什么,反正这9万元已经一分不剩,根本无力偿还姜某借款,自然遭到了姜某的追讨,因为姜某来势汹汹,无奈之下,冯某四处凑了2万元先还了一部分,剩下的就搁置了。

  现在的民间借贷市场,大部分都是借钱容易还钱难,姜某估计也知道这个行市,在后期陆续催要过程中,姜某发现冯某确实无力及时偿还剩余债务,于是便将目光转移到两个担保人身上,并于2022年6月将冯某、康某、胡某均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其实这件事冯某和康某都知道迟早会有这么一天,但胡某却感到有些懵逼,虽然他有点印象是有担保这么一回事,但也觉得过了很久了,而且自己是否在上面签过名字也不可知,但收到了传票之后,他还是很慎重的参与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首先就借款金额产生了争议,后经法院核实和审查,认定双方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万元,冯某已经偿还本金2万元,剩余7万元本金尚未偿还。双方争议除利息主张之外,最大的争议就是胡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件事了。

  但胡某在质证环节,审视了姜某出示的借条证据之后,坚决否认自己在借条签过名,并称担保时效已过,即便有这回事,自己也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来姜某也承认当时胡某并未在场,其签名为康某。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确实不是胡某的亲笔签名,还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双方并未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

  很多人对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概念比较混淆,认为只要是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实这种认识是十分片面的,二者也是有显著区别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四种情形下才会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而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的话,债务一旦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是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就是说无论借款人有无偿还能力,只要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偿还,则担保人必须偿还,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是需要事先约定的。

  本案中,双方并未事先约定是否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应当属于一般保证责任。如果万一借款人冯某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才由担保人进行清偿,但这里应当注意,这种清偿是赋予了担保人追偿权的,即担保人可以向冯某主张已经偿还的债务本息。

  打官司讲求的是证据,本案中胡某明确提出借条上保证人一栏名字非本人所签,虽然债权人辩解系胡某授权康某所签,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无法认定康某代胡某签字的可靠性和真实意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细化了这一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姜某在庭审中并未能提交胡某授权康某代为在案涉借条中签字的证据,因此其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可能予以支持。

  2022年9月,该案在巨野县法院审理之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冯某限期偿还姜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法定时间内、法定利率内的利息,康某承担债务一般保证责任,并有权向冯某追偿。驳回了姜某对胡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并不禁止,只要不涉及高利贷和套路贷,一般正常的民间借贷法律都是支持追讨的。本案中姜某借贷行为虽然不规范,但已经被法院予以纠正,正常的借款金额和利息是应当支持的。

  民间借贷因为较为随意,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是很多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打借条的时候,都要注意书写内容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特别是担保人、见证人要分清楚,不能随便在借条上乱签名,一定要注明身份,避免陷入债务纠纷,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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