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乎律师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很多次,借贷关系的成立,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而对于前者——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而言,借条无疑是有力的证明。因此,如果借条缺失,仅有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还款,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简言之,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被告抗辩双方之间存在频繁交易往来,该笔款项并非借款,而原告提供的转账单据等证据又无法直接印证借款事实,那么此时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原告诉请;反之如果被告无法合理抗辩,原告对借贷关系成立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此时法院会裁定支持原告诉请。
(1)现金支付的,以借款人收到钱款时为借贷关系成立时间;(这一点证明起来会比较麻烦,常见的就是请证人证明、以及银行取款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具体到个案中,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量结果。
因此,如果要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那么应该从证据的固定、展示等问题上,尽可能地完善加强其证明力,比如提交的聊天记录应完整反应对话过程,而不是选择性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