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被告购买汽车,租赁原告的北京车辆号牌,签署租赁合同。一段时间后,原告起诉被告,主张被告的汽车属于原告。
我作为本案被告黄某思的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庭审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官采纳。
第一,涉案车辆是被告购买的。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可以证明被告是跟谁购买的涉案车辆和价款是多少、证据二可以证明被告是向谁支付的车辆价款和支付的具体数额、证据三可以证明被告确确实实支付了这些价款。这三个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完整地展示了涉案车辆的来龙去脉。因此,涉案车辆属于被告。
第二,原告声称自己跟被告是朋友关系,可是,在诉状中,原告连被告的名字都写错,因此,是不是朋友一看便知。当然,被告绝不认可自己跟原告是朋友关系,如果不是因为被告使用原告的车牌,被告根本就不可能认识原告。
第四,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车辆的价格是8万元,庭审中却说车辆的价格是16万元,明显自相矛盾,这可以证明原告从始至终一直都在撒谎。
第五,证人证言告诉我们,涉案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之所以写的是原告的名字,是因为被告没有购车指标无法登记上牌,被告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使用原告的行驶证,于是被告购车后就将涉案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登记成原告的名字。
第六,原告提交的“车辆行驶证”上面记载的信息只能证明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是谁,并不能证明车辆的所有人是谁。要证明车辆的所有人是谁,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是谁签的买卖合同、是谁支付的价款,如果无法举证证明,那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总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车辆不是原告购买,所有权不属于原告,原告无权跟被告索要车辆。恳请法官查明案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