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但不少人被别有企图的债务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但不少人被别有企图的债务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