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李四欠张三人民币十万元,一年后,李四凭欠条还张三人民币十万元,特此为证。”生活中,谁都有过不下去的时候,都会拉下脸皮向熟悉的人借钱,而在民间私人借贷中,通常会用借条、欠条等方式证明两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债务人还款。
由于民间法律水平不一,所以对于欠条和借条并没有如银行一般明确的规定,只要双方有基本的“欠债还钱”的观念就行。但是这样的观念对于经济活动来说是十分危险的。借条和欠条的一字之差可以让很多人借此玩文字游戏,拖延、甚至拒不交付所借款项。
第一个区别,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借条是借款人(债务人)和出借人(债权人)达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仅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是在双方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过结算后,债务人因当时无法给付或清偿而给债权人书写的书面凭证,只证明欠款关系。
第二个区别,借条和欠条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条的产生只因借贷而产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向另一方借款。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劳务合同等原因产生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已经付清所有款项,但是卖方没有足够商品和服务可以提供给买方,这时,卖方可以向买方签署一个欠条,写明卖方欠买方多少商品和服务,作为履行凭证。
第三个区别,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法律效力要大于欠条。一旦双方面临官司,手持借条的一方只需向法院陈述事实即可,无需更多的佐证来证明话语的有效性,对方如果想要抵赖非常困难;当欠条持有人凭借欠条向法院起诉时,一旦对方用各种理由抗辩,欠条的事实很难被承认,很可能会败诉。
第四个区别,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借条中规定了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算满3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本身也可以随时返还,诉讼时效为20年。
欠条中约定期限的,与借条一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应该在欠条发生的时间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催告还款,如果债权人不去主张自身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由于借条和欠条常形成于民间借贷,故而对于字词的要求没有那么严格。有心人很容易利用借条和欠条中的漏洞逃避还款事实。
张某借款10万元给了李某,并出具了借条。事后,李某偿还了2万元。在偿还后,李某对张某说:“既然我已经还了2万块,那我们重新订立一张借条吧。”随即张某撕毁了原来的借条,并让李某重新写出一张新的借条——今向张某申请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8万元。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经归还8万元款项,但受张某阻挠,请求判决。
由于借条中的“还”既可以理解为“已经归还”,又可以理解为“尚欠款”,所以张某无法解释李某仍然还欠他8万元,法院听取双方陈述,最终判决李某胜诉。由于李某已经偿还8万元给张某,张某后续应收欠款为2万元。
仅仅表明债权人李某和债务人张某两人间的借款意向,不能真正表明已经将借款交给张某;而后者则说明李某已经将10万元确确实实地交给张某,双方之间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可以作为债权人李某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时间期限在借贷关系中十分重要,如果用前者的写法写出借条,而后张某和李某产生官司纠纷的话,一旦李某借条,就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张某完全可以说并未收到李某的借款。法院很可能判决李某败诉。
对于“借”与“借到”我们还可以通过案例来理解:高某和祁某是一同在广东打工的工友。2015年底,高某前后三次借款给祁某,共计金额6.6万元。2016年的2月3日,祁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高某人民币66000元整,特此证明。”一个月后,祁某向高某通过手机支付还款5000元。
自此以后,高某再未收到祁某的还款消息,多次讨要无果后,高某将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对祁某采取强制。法庭上,祁某一直声称自己没有收到6.6万元的借款,反而自己还借给高某5000元,应该是高某还自己的钱。但对法院提出的“未借钱为何开借条?”这个问题避之不答。
法院听取双方陈述和调查双方借条和转账记录后认为,借条中的“今借到高某6.6万元”已清楚写清高某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祁某无充足理由证明其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开具借条的理由。法院判决,祁某还款5000元为事实,仍需再还6.1万元给高某。这就是“借”和“借到”一字之差的力量。
小小的一张纸,行文之中的几个关键字眼很可能就是胜诉和败诉的关键。对于欠条和借条无法掌握的,可以向政府或法律机构请求援助,合理地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为自己借款的行为负责,钻空子只能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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