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军律师以案说法:借条上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公章单位竟然不用还款

  公司为项目施工往往会设立工程项目部,并委派人员担任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施工和建设工作。为了工作便利,很多公司为项目部刻制了公章并开设了银行账户。那么,在工作过程中,通常由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在相关合同上签名并加盖项目部的公章。那么,如果借条上有项目经理签名并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那么,是否借条上所列的借款就由项目部或者公司还款呢?并非如此。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给您讲解分析其中原因。

  案例:甲公司与张某、赵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将某项目分包给二人施工。该劳务分包合同由李某代表甲公司在发包人处签字,并加盖有甲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签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前后,张某、赵某向李某转账支付共计354 万元。其后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张某借款 500万元,若到期未偿还则每月支付30万元违约金。该《借条》由李某签字、并加盖了甲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张某、赵某持前述《借条》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无需还款,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为什么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公司仍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呢?修军律师说,主要原因是借条上并未写明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并无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和公司项目用途。因此,在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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