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济南这些地块将征收拆迁!附补偿方案→

  :东至天保新居,南至宝华街,西至万盛街,北至荣泰小区。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机场路1266号、1388号、1688号、1999号、2136号、2168号、3666号和荷花路5377号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房屋8家(其中1家参照执行),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7万平方米,附属物约1万平方米。

  因该项目为政府组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结合项目性质及初步规划意见,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非住宅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已进入土地收购程序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完成土地收储工作;未进入土地收购程序或在规定期限内(45日)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5日内即2022年8月25日-2022年8月29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日但不超出8日内即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8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即2022年9月2日-2022年9月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5日内即2022年8月25日-2022年8月29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5日但不超出8日内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8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即2022年9月2日-2022年9月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房屋征收范围北至工业北路,南至胶济铁路,道路红线米。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因该项目为政府组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结合项目性质及初步规划意见,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非住宅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已进入土地收购程序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完成土地收储工作;未进入土地收购程序或在规定期限内(45日)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5日内即2022年8月25日-2022年8月29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日但不超出8日内即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8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即2022年9月2日-2022年9月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5日内即2022年8月25日-2022年8月29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5日但不超出8日内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8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即2022年9月2日-2022年9月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济南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共设11座车站,包括泉城公园站、千佛山站、山师东路站、山大路站、燕山立交桥东站、浆水泉路站、洪山路站、历下广场站、奥体中心站、奥体中心东站、林家庄站。

  具体门牌号为:健康路11号、山大路264号、经十路15509号和经十路15549号。(沿线各站点及线路占用的建筑物)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涉及被征收房屋5户,总建筑面积约23057.72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26.51平方米;非住宅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4831.21平方米。具体门牌号:历下区健康路11号、历下区山大路264号(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与现状地址一致)、经十路15509号和经十路15549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为历下区经十路1号)。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本项目实行异地安置。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相对应的安置房范围内确定。确定的安置房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非住宅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下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的基本设备设施已在房屋评估价值之内,不再评估;被征收人在基本设备设施之外新增设备设施价值可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能够迁移使用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在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被征收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10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2022年10月16至2022年10月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2022年10月21至2022年10月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10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2022年10月16至2022年10月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2022年10月21至2022年10月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1.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10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2022年10月16至2022年10月27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1.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10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2022年10月16至2022年10月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在相对应的安置房范围内确定选择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2.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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