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先生是北京市大兴区某庄农民,是大兴区礼贤镇祁某庄某一处宅院的所有权人,该处宅院及院内住宅房屋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从2018年7月开始,被告实施新机场北线高速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毕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毕先生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在2018年8月18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经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曾提前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相关法定权益的情况下,采用违法的强制手段将原告房屋等合法财产进行违法破坏拆除。
刘建华律师认为:被告对毕先生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望查明事实,依法审理。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庄西宅院内房屋及围墙进行拆除行为违法;
另外,拆除当日,虽原告始终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告为维护原告拆迁利益不受到严重损失,保证让原告享受拆迁奖励政策,确保原告拆迁利益最大化。被告安排拆迁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沟通,得到原告同意后,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原告出具承诺书,称被拆迁院落已无个人物品且放弃一切可移动物品,保留现有拆迁补偿利益。
对于被告礼贤镇政府认为原告毕瑞库已签署《承诺书》,应当视为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诉讼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内容仅体现在院落内已无个人物品,不能体现原告毕瑞库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因被告政府称涉案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故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确认被告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庄宅院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