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6月21日发布莲都区碧湖镇2022(6)号地块(工业路两侧出让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26号),因拟征收碧湖镇缸窑村、竹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发生调整,原补偿安置公告(〔2022〕26号)附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为18.6959公顷(280.4385亩)基础上增加0.5925公顷(8.8875亩),调整后拟征收面积为19.2884公顷(289.32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26号)方案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2047.20105万元,增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87875万元人民币,最终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112.0798万元人民币。
三、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26号)方案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为434.679675万元人民币,增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11.604075万元人民币,最终调整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为446.28375万元人民币。
四、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26号)方案中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因面积调整发生变化,现调整为297人,其中:缸窑村107人、竹溪村190人。
五、调整后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拟征收碧湖镇竹溪村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0.0934公顷,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现行文件执行,详见调整后补偿安置方案。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