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债务人有按时还债的义务。不过,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过了诉讼时效的欠款,该怎么要回来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两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两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两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能不断延长时效。

  借贷纠纷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只是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并非丧失了实体权利,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以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仅归还了部分欠款,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归还剩下的欠款呢?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都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最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但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诉讼时效就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开始计算。

  债权人在对账时,要双方签字或盖章,记录下对账的过程,包括邮件来往等。这样不但便于诉讼,还可以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起草清欠会谈纪要的方式,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代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过,这种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最好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债权人应当保留好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信函、电报等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每次主张权利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行为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协议或制作备忘录作为证据。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作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法务之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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