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应分清时效计算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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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找我借钱时,给我打了张欠条,写明欠款金额5万元、欠钱时间为2018年9月8日,但没有写明还款时间。

  现在,3年多时间过去了,刘某迟迟未还钱。有人说,刘某出具的是欠条而非借条,我的这笔钱打水漂了,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判决我败诉。请问是这样吗?

  一是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是单纯的借款,其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则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可以是基于买卖、劳务、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多种原因而产生。例如,在赔偿损失时,因不能全部支付,此时就需要写张欠条给对方。

  二是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3年,但在都未约定还款期的情况下,起算时间点是不同的。对于无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还款,3年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对方还款之时开始计算。而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由于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利的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

  本案中,刘某找你借钱,本应当是打借条给你,却写成了欠条,也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因此,该欠条自出具时起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显然,你的债权已过了时效。你现在向法院起诉刘某还钱,如果刘某同意还,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刘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以该债权已超法律保护期限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这里提醒大家,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借条,拒绝接收欠条。而且要认真查看借款人在条据上的用语是否规范,防止存在歧义,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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