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9万欠条被认定无效 法院:目的不纯

  出具欠条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欠条”都能如愿追回欠款。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外,还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五华法院就审理过这么一起典型案例。

  陈某将王某某起诉至五华法院,并拿出一张欠条,上面写着:王某某欠陈某项目咨询、居间费人民币29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支付欠款。五华法院了解了这张《欠条》的由来之后,发现事情并不是欠款这么简单,29万元不能支付。

  经过审理,法院厘清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A公司是一家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公司,2017年,A公司以7185188元的中标价中标云南省某县一市政工程。陈某作为居间方,将王某某介绍给A公司,后王某某转包了A公司的中标工程。据此,陈某向王某某收取项目咨询、居间费29万元。2019年9月26日,王某某向陈某出具了前述欠条。

  五华法院认为,29万元的项目咨询、居间费用存在的前提是A公司将项目以合法的方式给了王某某,但这个项目易主是否合法?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而在本案中,A公司在中标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王某某,此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转包行为无效。因此陈某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而签的欠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陈某认为,五华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均错误,A公司和王某某之间的工程转让并不是转包,自己向王某某提供的服务是“提供工程信息及项目洽谈机会”而非“工程转包”,即便A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的转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因此否认自己提供了服务的事实。

  王某某在上诉中辩称,案涉工程的实际中标人是陈某,其借用A公司的资质来投标,且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行为,导致业主不愿跟其签订合同。而自己是受朋友介绍去帮忙,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这个项目的合同,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最后也并未实际进行施工,而是应陈某的要求,将工程转让出去了。

  王某某所述的无非就是几个人之间的利益纠葛,但其中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案涉工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也佐证了一审法院的判断:A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某,该行为无效。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从事的居间业务为将中标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王某某承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居间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中,法院在判决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就是工程转包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工程建设中常见的转包和分包有何区别?

  转包就是将自己承接的整个工程全部包给其他主体,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就是如此操作的。而分包则是将整个工程分成几个部分分别包给其他主体,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只能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我国法律对合法的分包作了很多详细规定,如果你正好有对工程分包、转包的困扰,不妨仔细查阅,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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