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蔡亚辉通讯员邵珊珊)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本是债权人用来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可是有的债权人却耍起了“小聪明”,在欠条上“画蛇添足”。近日,区法院处罚了一起原告涂改证据的不诚信诉讼合同纠纷案。
原告小何与被告小陈合伙经营修车厂,后因经营不善终止合作,小何先行垫付了全部员工工资。去年7月7日,双方在派出所自行协商后,小陈与小陈的父亲共同向小何出具了欠条,载明陈父支付小何2万元,于2021年7月9日支付;小陈支付小何4.1万元,由陈父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中,小何将欠条作为证据提交。欠条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为:陈父于2021年7月9日支付小何员工工资2万元,余下4.1万元以每月5000元方式支付给小何。下半部分为:因小陈欠款4.1万元,陈父作担保,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0月7日前,若逾期不还款,小何将永久享有追讨及向法院诉讼追讨权。落款处欠款人为小陈,担保人为陈父。
法官发现该欠条内容互相矛盾:陈父是共同还款人还是担保人?陈父承担多少金额的还款责任?4.1万元的还款方式是每月5000元支付还是在2021年10月7日前还清?
经当庭询问,双方确定了当初的约定。但被告答辩称,出具欠条时并未填写“2021年10月7日”的还款期限,是原告涂改了证据。原告则对欠条上的还款期限解释不清。
经法官再次询问,原告当庭承认因为担心没有还款期限不能起诉,所以私自填写了“2021年10月7日”还款期限。经法庭教育,原告认错态度较好。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父支付原告小何1万元,被告小陈支付原告小何4.1万元,陈父对小陈的上述债务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因原告伪造、涂改证据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鉴于原告悔改意思明显,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