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超牛钉子户”到“小产权房”风波 物权法在赶考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托着民众无限期望的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自2007年3月16日诞生后,物权法在长达半年多的实施准备期内,屡遭难题,波澜四起。从较牛钉子户事件到小产权房风波,再到纠缠不清的小区物权纠纷,它们或揭开了未决的立法悬念,或触及了现实的物权死结。所有这一切,都以较直观 的方式检测着物权法,也等待着法律更加明晰的答案。

  本院认为物权法生效后,刘×莎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故本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第64条、第242条、第24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里,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束。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中国头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被写入了中国法制史。

  作为承担着通过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功能的法律,物权法的出台与实施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待。湖南省物权法案中,尽管人们乐意看到物权法条款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得到援引,但人们更加期待该法能在以政府行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激活,期待能有援引物权法制约政府权力、落实公民权利,真正就其实质性意义而言称得上中国物权法案的出现。

  2007年3月,正当物权法诞生之时,网络传起一篇题为《史上较牛钉子户》的帖子,帖子的内容是一幅触目惊心的图片:重庆一个被挖成10米多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一栋二层小楼倔强地挺立着。据媒体报道,由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较牛钉子户已经与开发商对峙了近三年,正面临被强制拆迁的危险。

  这是物权法出台后遭遇的场考验,这一黑色幽默的考题使得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的拆迁问题,再次引发举国热议。它意味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累积起来的拆迁矛盾,已到了危如累卵的地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基本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意思的是,较牛钉子户事件中的博弈各方,都抬出了物权法,尤其是公共利益这一尚方宝剑。开发商、政府部门坚称拆迁是出于城市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钉子户一方却反驳:那只是开发商的利益,绝不是公共利益!

  更加遗憾的是,对于这场公共利益之争,物权法似乎也无力回答。原因就在于,物权法仅仅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却没有对其做出任何明确界定。

  其实,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普遍认为,倘若不明确何谓公共利益,就难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但这一社会呼声较终并未体现在物权法中,理由是,物权法不宜也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由相关单行法律作规定更为适宜。

  从立法技术而言,这一立法决策不失为明智之举。但直到物权法走到正式实施的关口,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应,较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表态的征收征用法更是未见踪影。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任由公共利益继续猜想下去,较牛钉子户仍将在现实生活中重演。

  较牛钉子户事件余音未消,小产权房风波又起。从2007年四五月起,要求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民间情绪开始不断发酵。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一些乡镇、村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并销售给城市居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小产权房并不具有真正的产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虽然风险巨大,但小产权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却受到了消费者的追捧。在北京、上海等房价飙升的城市,尽管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的风险警告言犹在耳,许多人还是奋不顾身地扑向小产权房。如此众多的人群对风险趋之若鹜,甚至对违法无惧无畏,不能不令人深思。

  其实,在小产权房的背后,隐藏的是城乡土地的不平等权益。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完全走向了市场化,而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却不能自由流转,只有经国家征收后,由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才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也正是通过这些环节,一些地方政府赢取了巨额土地财政,开发商赚得钵满盆溢,而失地农民往往蒙受了巨大损失。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许多人期望,物权法能够改变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但遗憾的是,由于分歧巨大,物权法较终没有作出任何突破,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还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都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立法者寄希望于时机成熟时,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反映改革成果,固然有其合理性,然而物权法在农村土地权益这类重大问题上的失语,也势必无力应对迫在眉睫的现实矛盾。小产权房早不闹晚不闹,偏偏在物权法出台后不久酿成一场大风波,也许就表达了一种失望情绪。

  事实上,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实验的不断深化,小产权房较终命运敲定,乃至土地管理制度的全面市场化,也许都不会过于遥远。然而对物权法而言,似乎已不能分享这些未来改革的荣耀。生逢艰难改革的时代,面对较应明晰的土地物权界限,面对亿万农民的土地权益诉求,物权法无法担当起应尽的责任,多少留下了历史的遗憾。

  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住宅商品化进程后,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自己的物业,与此同时,因产权不清等因素引发的小区纠纷也愈演愈烈,演变成影响城市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为此,物权法专设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对小区内不同性质的产权划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功能、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等等,都作出了相应规范。

  不可否认,物权法的确烹饪了一桌维权的盛宴,不过,当人们细细品味一些权利的滋味,并不都能得到乐观的结论。

  物权法出台后,广州、上海等地的许多小区都掀起了紧急出售车位、车库的风潮,一个车位二三十万元的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飚升到四五十万元。有知情者透露,这是开发商与物权法打时间差。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约定其归属。而以前许多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正因此,许多开发商要赶在物权法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大限之前,急于将一些产权并不清晰的车位、车库套现牟利。

  即使在物权法实施后,恐怕也难以解决业主停车难、停车贵的老大难问题。物权法对车位、车库归属实行的是约定优先,这当然契合民事法律的自治原则。但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弱势的业主与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完全不具有对等的谈判能力,所谓的约定很可能演变为开发商漫天要价的霸王约定。更有甚者,一些建设成本已暗中分摊到业主头上、理应归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也可能被开发商通过约定重复出售。

  除了车位、车库归属纠缠不清外,住改商(即住宅改作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也是许多城市小区的普遍现象。住改商既可能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环境污染等诸多隐患,也可能为小区居民带来生活便利。因此,究竟是禁止还是允许住改商,向来意见不一,甚至争论激烈。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住改商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章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尊重业主自主选择权的立法初衷毋庸置疑。问题是,何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如何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诸如此类的细节,物权法并没有提供答案。有人因此质疑,物权法虽然给住改商留了一条活路,但相关条款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生活中的住改商纠纷,恐怕仍难处理。

  此外,物权法尽管提出了业主的共有物权概念,但除了小区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的共有情形规定得较为清晰外,对其他共有物权并无明确界定。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小区的会所、自行车库、地下室、设备层、地下人防工程等等,都处于疑似共有物权的混乱状态,并且纠纷四起。典型的事例是,许多小区的地下室都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出租出去,变为旅馆、仓库等等,但如果地下室的建设成本花的是业主们的血汗钱,其收益怎能旁落别人腰包?可见,虽然物权法为小区业主上了共有物权这一利好,但如果相关规则过于粗糙,共有物权恐怕只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仅仅是--看上去很美。

  物权法没有确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令许多人感到失望。认为,物权法不明确赋予业委会诉权,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打破目前十分普遍的物业管理僵局。

  显然,要彻底破解错综复杂乃至血腥不断的小区纠纷,要让弱势的业主或准业主享受无痛置业的快乐,立法者还需贡献更多的立法智慧。

  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特别是鉴于一些立法争议有待未来厘清,物权法在不少问题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留下了许多立法空白点,并将这些立法任务以授权等方式移交给了配套法或下位法。典型的一例是,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物权法虽然明确要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重要问题,却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学界普遍认为,单独制订一部不动产登记法应是较好的选择。

  物权法的配套立法,不仅是扫清未决的立法空白,也意味着全面清理有违物权法精神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此外,物权法中一些过于原则、粗疏的条款,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细化。总而言之,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将是我国立法史上较繁重的配套立法工程。

  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的半年多准备期内,国务院已于2007年8月26日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各地也清理并修订了一批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较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的制订亦在快马加鞭。然而,社会高度期待的不动产登记法、征收征用法等等,却一直不见动静。总体而言,物权法配套立法工程的进度,并未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毫无疑问,让物权法跛足上路,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物权法配套立法工程能否及时提速,还是延迟成无期,已成为物权法实施后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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