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对被告人王某达犯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
王某达是一名建筑承包商,2012年以来因借款未还和拖欠钢材款等陆续被起诉到法院,经上杭法院判决裁定应偿还债务69万余元。判决、裁定生效后,王某达实际偿还27万余元,仍有42万余元债务未履行偿还义务,多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上杭法院查封了王某达位于上杭县才溪镇集镇的一栋自建房。2015年12月2日,王某达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许可,将该房屋擅自变卖给王某某、王某,所得款项99.9999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新建房屋和转移至他人名下,造成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不能及时兑现的重大损失,致使已生效判决、裁定至今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达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达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部分执行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12月5日,上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傅某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对被告人傅某庆犯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傅某庆是上杭某校教师,2016年间多次向他人借款未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偿还债务9.66万余元,实际偿还5.97万余元,仍有3.69万余元未履行偿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傅某庆一方面坚称没钱还,另一方面却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财产用于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以来,傅某庆通过邹某某的银行账户转移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2018年6月6日,傅某庆花费4.8万元首付购买一辆白色大众小车,并支付车贷共计2.2万余元。后傅某庆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所得款项3.7万元也未用于执行法院判决、裁定。2019年11月5日,傅某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前往上杭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庆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傅某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前往上杭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庆自愿认罪认罚,且履行部分执行款项,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遂作前述判决。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上杭法院综合运用拘留、信用惩戒、刑事处罚等手段,依法严厉制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线人,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