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江苏新闻4月24日电(朱志庚 孙彬) 4月24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疫案例,判决倒闭的某会所支付拖欠员工工资。该会所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因未“过户”工商登记,和会所实际经营者一起担责。
史某经营着一家商务休闲会所,该会所于2016年2月开始营业,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12月,史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经营,遂将店铺转让给刘某和孙某。刘某和孙某接手店铺后,并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而是沿用史某注册的营业执照继续营业。
2019年1月,张某、陈某两人经朋友介绍在该商务休闲会所工作,直至2019年9月,二人各被欠付工资14100元。后来,该商务休闲会所受到疫情防控影响以及自身经营问题于2020年4月停止营业,并于2020年7月注销。张某、陈某因多次催要工资未果,遂将史某、刘某、孙某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
对此,登记经营者史某很不解,他认为,张某、陈某二人并不是自己所聘请,而且自己也不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怎么二人工资未付清还会牵扯到他呢?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史某辩称其出售店铺后未参与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劳务合同纠纷产生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该商务休闲会所注册登记经营者为史某,故史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刘某、孙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孙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史某作为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三人应对张某、陈某的工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帅星谈到,登记经营者放任实际经营者以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可按双方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合同相对人。在疫情的冲击下,不少个体工商户一时陷入困难。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案普法,优化营商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