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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理涉老案件过程中,法官发现部分老年人生存状态不容乐观,各种形形色色歧视或老年人之现象使得本应安度晚年的老年人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随着老龄化人口增多,中国已经逐渐迈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江苏省苏州市老龄办2014年1月9日公布数据,截至2013年,苏州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50.95万,占户籍总人口23.09%。以联合国传统标准即一个地区60岁以上人口达总人口的10%判断,无论是按户籍人口还是常住人口标准衡量,苏州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涉及老年人的各类社会问题日渐突出。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2013年苏州法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报告》显示,涉老纠纷的类型主要集中于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传统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且老年人为原告的比例远高于为被告的比例,其中,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增长迅猛。

  在审理涉老案件过程中,法官还发现不少损害老年益的情况,诸如子女之间矛盾纠纷使老年人成为出气筒、老年人成为子女争夺家族财产的工具等。而涉老民事案件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还遇到了诸多难点。

  报告显示,苏州全市法院2011年至2013年共受理涉老民事案件1100余件,尤其是2013年达到586件,同比上升102.77%。而受理的涉老案件类型分布广泛,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有涉及,但主要集中于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传统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且老年人为原告的比例远高于为被告的比例。

  统计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在苏州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中,涉老离婚纠纷分别为37件、43件、72件,赡养纠纷分别为38件、45件、53件,涉老继承纠纷分别为65件、77件、218件,涉老分家析产纠纷分别为96件、105件、193件。

  据苏州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吴宏介绍,从对涉老民事案件审判情况研判发现,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存在一些新现象。比如,老年人申请离婚数量逐年增长。2012年、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数分别较上一年同比增长16.22%、67.44%。

  “再比如,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纠纷引发涉老民事案件快速增长。当下70后、80后离婚纠纷快速增长,老年人为小夫妻结婚赠与巨额资金、房产,因小夫妻离婚引发涉老分家析产、赠与合同、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快速增长;因家庭成员对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引发涉老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快速增长。”吴宏说,2012年、2013年受理涉老继承纠纷同比分别增长18.46%、183.12%;2012年、2013年受理涉老分家析产纠纷同比分别增长9.38%、83.81%。

  报告指出,涉老民事纠纷多发生于多子女家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一审民事纠纷进行排查,发现所有涉老民事案件中,老年人均有两个以上子女。

  如赡养纠纷,因子女间经济条件存在差异,或者有些老人在处理财产时有偏向,导致部分子女怨恨嫉妒从而使得子女间相互推诿赡养老人义务。可见,婚姻家庭中子女之间矛盾纠纷系引发涉老纠纷的不容回避的重要因素。

  此外,涉老民事纠纷农村发生率远高于城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一审民事纠纷进行排查,发现农村涉老民事纠纷占比高达近70%,其中赡养、分家析产纠纷中,农村地区发生率占比分别高达90%、80%以上。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地区老年人财产状况、生存状态不容乐观。”吴宏说,这主要有三个原因:农村地区老年人经济状况相对较差,享受养老保险数额相对较低,不能完全满足自身需求,养老过程中对子女依赖性相对较强;农村更容易受“传男不传女”的封建思想浸染,部分年老父母要求出嫁女对自己尽较多的赡养义务,却将大部分财物赠与儿孙,子女间容易因心理失衡或财物分配不公引发矛盾。

  报告指出,苏州全市法院在审理涉老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老年人生存状态不容乐观,各种形形色色歧视或老年人之现象使得本应安度晚年的老年人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据不完全统计,苏州两级法院在巡回审理涉老民事纠纷过程中发现,80%以上的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单独生活;在涉及拆迁安置涉老民事纠纷中,70%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在自行车库或汽车库中,空间狭小阴暗,部分子女、孙子女宁将多余拆迁安置房出租或出售,也不肯让老年人居住。

  老年人如同物品在子女之间来回搬移。部分老年人在居住、赡养方式等方面没有决定和选择权,其自身命运由众子女决定,生活环境极不安稳,甚至部分老年人一年中要在多个子女、多种环境中轮换生活,稍有风吹草动,子女之间就互相踢皮球,不肯接收老年父母,使得老年人人格尊严完全丧失。

  子女之间矛盾纠纷使老年人成为出气筒。部分案件中,子女之间为争夺房产引发纠纷,诉讼中老年父母在陈述意见时瞻前顾后,左右为难,甚至少数输了官司的子女扬言不再赡养父母,并将老年父母推给法院,老年父母痛哭流涕,让人倍感心酸。

  老年人成为子女争夺家族财产的工具。部分子女为争夺家族财产,违背老年人意愿,挑唆老年父母离婚,通过控制父母一方,霸占老年父母财产;部分子女在兄弟姐妹过世后,挑唆父母提起继承诉讼,通过幕后掌控,分得兄弟姐妹遗产。而老年父母在其中左右为难,无法掌控局势,任凭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伤心落泪。

  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被忽视。“空巢老人”现象十分突出,三代同堂现象较少;部分子女认为,能够保障父母吃、住、医疗,已经尽了最大的义务,对于老年父母提出的其他要求,以漠视态度对待;至于与老年父母对簿公堂的子女,与老年父母之间形容陌路人,甚至少部分子女,因财产分配等家庭矛盾,与老年父母多年互不往来。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充分赡养,内心更加敏感、脆弱。

  “不同民事法律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不同民事关系,权利保护在不同民事法律中各有侧重;另外,民事法律不可能就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予以全面规范。”吴宏介绍说,以上情况导致苏州两级法院在涉老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

  首先是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和老年人财产权益平衡保护存在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动用大半辈子积蓄出资为儿子结婚购房,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结婚后儿子儿媳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予平均分割。”吴宏说。

  “除老人与儿子儿媳约定为借款外,原则上应认定老人的出资为赠与性质,不能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吴宏说,而老人用大半辈子的积蓄甚至加上负债出资所购房屋,将被儿媳分走一半,违背老人当时赠与资金本意,老人在经济上和情感上无法接受。

  吴宏认为,如果仅从出资来认定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如何权衡保护离婚妇女和老年益,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其次,对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在审判实践中是否应赋予其既判力存在争议。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于上述法律条文属强制性法律条文还是属倡导性法律条文,法律界各执一词。

  再次,对于老年人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分割结束后能否翻悔的认定存在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于1985年,已近三十年,至今未做修订,早已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形势不相符。”吴宏说,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老年人放弃对子女遗产的继承,往往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意思表示不坚决,但在诉讼中难以举证证明放弃继承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遗产分割完毕后,老年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翻悔不能成立,老年人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其处境亦值得怜悯。

  尊敬、爱护老年人就等同于尊重自己的将来,是社会每个成员不容旁贷的责任,同时也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和付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就更好维护老年益,发出五点具体建议:一是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重视老年益的保障;二是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书前,应严守程序,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权益;三是更加充分发挥基层民间组织功能,通过人民调解合法有效化解涉老民事纠纷;四是在全市大、中、小学校中,每年设立1至2次“敬老、爱老义工服务日”;五是广泛开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的优良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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