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商丘讯 借的钱到期了,可约定好的利息却始终不给,当被借款方追问时还装傻充愣。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杜某偿还原告赵某本息53261元。
2012年12月30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万元,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2年。双方约定每6个月归还一次利息,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杜某未按合同约定分期按时按量偿还原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53261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532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杜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的利息,属违约行为,应及时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合同也相继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