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与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约定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M公司,签订后,M 公司按期足额付清该土地全部价款,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后,M公司向X县国土资源局发函称近期在该土地上 建设项目,请求X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将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农作物等清除干净,确保具备项目建设的条件。X县国土资源 局收到函件后未与M公司协调此事。 X县国土资源局认定M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至今未动工,被认定为闲置 土地。M公司称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地上附着物至今未予清理、村民阻挠进地、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和被司法查封 等,要求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之后X县国土资源局对M公司闲置土地征缴土地闲置费,M公司不同意,便起诉至法 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X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对该土地闲置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违反了 法律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责令在法定 期限内对M公司土地闲置原因重新调查、认定。 【律师论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 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 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 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 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 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本案中,在M公司明确提出上述土地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并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的 情况下,X县国土资源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但X县国土资源局并未调查核实就作出征收土地闲置 费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 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