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刺“情敌”之后,男子杨某被判赔偿伤者26万余元,法院随后依据申请,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却发现该房屋系其婚姻期间按揭购买,虽然杨某与妻子后来离了婚,但房屋未作处理仍在还贷阶段。此时,伤者周某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平均分割房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2016年12月8日,祝某因与其丈夫杨某关系不睦住到了一家酒店。12月14日下午1时许,杨某到酒店房间与妻子见面,后来,祝某的朋友周某也来到该酒店房间,杨某认为周某与妻子存在暧昧关系,在房间内与周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期间,杨某用水果刀将周某全身多处刺伤,经鉴定属于重伤二级,伤残九级。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4万余元;周某住院治疗结束后,对自身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未央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原告周某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依据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未央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杨某名下位于未央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但因该房屋为祝某和杨某共同所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周某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该次执行程序终止。
之后,周某向未央区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依法平均分割被告祝某与第三人杨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未央区的某小区房屋。
法院查明,该房屋为第三人杨某与被告祝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为办理签订有抵押合同。杨某和祝某于2018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该房屋未作处理,且仍处于偿还阶段,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形成的对共有物房屋分割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祝某与第三人杨某之间共有物房屋的分割应基于该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处于分割状态下的房屋应当具有排他性。而本案中原告周某、被告祝某及第三人杨某均表示现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且处于按揭情形,因此该房屋不具有完全排他性,不处于被告祝某及第三人杨某排他所有权状态。
办案法官就此案说法: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在夫妻离婚、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法律纠纷中,常常涉及对共有房产的分割,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正确提出诉讼请求,不仅能减少争端,也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诉争房屋存在已经抵押登记的事实,属于所有权存在瑕疵。依据相关法条,遇到这样的情形,法律救济途径为分割共有房产或征得房产抵押权人的同意,或清偿房产消灭抵押权后取得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