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创说法欠款的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民法总则实施前已届满2年期间下……

  最新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法民一庭就“民事审判信箱”栏目,各地法院提出的民事审判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众所周知,《民法总则》将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变为3年,时效期间延长了,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之间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司法解释,导致各地对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问题产生了争议,出现以下疑问:

  民法总则实施前,权利人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超过3年,权利人起诉,如果被告主张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被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该解答给予了明确回复。请看解答详细内容:

  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司法解释,就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各地只是按照民法时效理论进行解读和理解,并未有相对权威的结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进行的解答,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虽然不具有司法解释普遍的约束力,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这个争论问题应该可以停止。笔者认同最高法院民一庭的答复观点,也一贯秉持这一观点。即《民法总则》实施前(2017年10月1日),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时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超过3年的,权利人的权利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能使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仍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这个观点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使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也应秉持这一观点,不过,《民法总则》实施已近超半年,专门针对诉讼时效的解释似乎不太可能。实践中,目前已经结案的案件,法院也是按照最高院民一庭的解答观点进行裁判的。

  上述图表显示,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以上图片引自《庭前独角兽》公众号)

  上述图表显示,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后届满2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则诉讼时效为3年。上图引自《庭前独角兽》公众号

  业主李某将房屋卖予万某,房屋已经过户,但张某仍有12万元房款未付清,合同约定最后一期房款支付时间为房屋过户之日即2015年8月24日。买家万某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业主李某遂于2017年10月24日向中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李发明、万桂兰应在办理好涉案房屋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时付清购房款,而涉案房屋于2015年8月24日过户登记在被告李发明、万桂兰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李发明、万桂兰支付购房款的诉讼时效应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两年。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前述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求予以驳回。尽管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前原告有关支付涉案房屋房款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被告李发明、万桂兰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支付涉案房屋房款义务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实施而消灭,故原告有关本案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彭万红律师,江西宜春市人,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研究生,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知名人才市场劳动法讲师。主要负责办理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和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劳动法领域为超过50家企业提供劳动法专业服务,撰写劳动法文章超100篇,其中数篇专业劳动法文章点击率过10万;主导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超500件,其中重大复杂商事诉讼超30宗;刑事辩护领域2015年以来争取无罪5宗,取保候审6宗,不起诉2宗,缓刑7宗,占总办理刑事案件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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