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拖欠货款?多起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温玉强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南山大道南山镇政府前路段机动卡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温玉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53mg/100ml。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杨华因生意需要在原告处赊购胶水,2018年8月2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4260元,并出具相应欠条。经多次催收,被告已归还欠款10260元,至今尚欠货款64000元未还。

  法院受理异议人黄远鹏与赖春青、钟国强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黄远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钟国强名下轿车的查封。

  2019年12月12日21时3分,被告人吴妙明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兴业四路广汽丰田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吴妙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96mg/100ml。

  2019年12月31日20时52分,被告人卢加权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卢加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65mg/100ml。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复印机一台,租赁期限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被告若逾期没有支付费用的,按违约处理。

  自2018年10月开始,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机器的费用,原告通过电话、QQ及上门等多种方式沟通仍未收到被告回复,也没有收到款项。根据此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乙方(被告)收到单据后一周内将款项转入甲方(原告)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并按照乙方违约处理。被告一直拖欠费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019年12月27日20时46分,被告人梁尤敏酒后驾驶小型普通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峰西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梁尤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49mg/100ml。

  2019年8月21日21时45分,被告人林展鹏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林展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7mg/100ml。

  2020年1月17日21时27分,被告人吴波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步湖路丽日坚美门前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吴波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57mg/100ml。

  2020年1月20日21时49分,被告人陈志伟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邓岗市场辅道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志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3mg/100ml。

  2019年12月6日21时24分,被告人姚齐明酒后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姚齐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72mg/100ml。

  2019年12月24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莫敦锋酒后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广汽丰田4S店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莫敦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29mg/100ml。

  2019年12月12日20时24分,被告人杜典福酒后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成公路红绿灯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堵截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典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8.88mg/100ml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复印机一台,租赁期限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被告若逾期没有支付费用的,按违约处理。

  自2018年8月开始,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机器的费用,原告通过电话、QQ及上门等多种方式沟通仍未收到被告回复,也没有收到款项。根据此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乙方(被告)收到单据后一周内将款项转入甲方(原告)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并按照乙方违约处理。被告一直拖欠费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复印机一台,租赁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被告若逾期没有支付费用的,按违约处理。

  自2018年8月开始,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机器的费用,原告通过电话、QQ及上门等多种方式沟通仍未收到被告回复,也没有收到款项。根据此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乙方(被告)收到单据后一周内将款项转入甲方(原告)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并按照乙方违约处理。被告一直拖欠费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设备一台,租赁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告若逾期没有支付费用的,按违约处理。

  自2018年11月开始,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机器的费用,原告通过电话、QQ及上门等多种方式沟通仍未收到被告回复,也没有收到款项。根据此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乙方(被告)收到单据后一周内将款项转入甲方(原告)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并按照乙方违约处理。被告一直拖欠费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016年-2017年11月左右,被告黄维昌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被告每次购买饲料,均由原告送至被告的鱼塘,再由被告签名确认。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饲料款58988元,有被告签名的欠货款凭证为证。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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