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纠纷调解还是打官司?律师:调解解决纠纷可防止矛盾激化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5月12日上午,导报“律师来了”开通律师调解咨询热线,不少读者来电咨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和该所兼职律师傅振中解答了有关问题。

  同时,律师团队还通过微信号“xmlsll”接受读者在线咨询,不少读者留言提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黄健雄、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黎晖律师和该所律师陈志煌也分别进行了解答。

  陈志煌:调解是指通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调整,对纠纷各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相比到法院打官司来说,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成本,且又能解决实际问题,还不伤和气,及时防止矛盾激化。

  傅振中: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调解工作室、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确认效力,若被告未依法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林敏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陈志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能即结清兑现的案件;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关系长期较好,因一时一事发生纠纷的案件;赡养纠纷案件中,子女长期尽赡养义务,因家庭纠纷突然中止赡养费的纠纷,经说服疏导,即可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无争议,只对过错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

  陈志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如果未就该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话,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不按调解协议书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调解协议书履行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赋予达成的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林敏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均可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当事人对于适用调解的案件可以向上述单位申请律师调解。

  黄健雄: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陈志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能以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当事人愿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就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者虽然有小的不同的要求,也愿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能够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服引导下达成协议的,对当事人尤其是伤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对方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支付部分医药费,以保证伤者能及时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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