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2月11日,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02月1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以下4名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以及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经过公司确认,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处置。公司在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上述四位核查对象没有接触到内幕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交易系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所发生的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和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8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应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3月1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36元/股,向2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22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3月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89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顾梁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并同意以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5.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624.896万股的1.3771%
根据《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3月1日为授予日,以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年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孙健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2月13日至2022年2月22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2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7)。
4、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2年3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1)。
6、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并同意以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同意以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谢应波、张庆,张华、王靖宇、许峰源、张维燕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谢应波、张庆,张华、王靖宇、许峰源、张维燕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以136元/股的价格向2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对授予的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66%、16.48%、17.5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收盘价和实际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