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一女子起诉他人返还五万元欠款因无借条原件败诉

  2020年4月17日,被告钟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请求借款5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因生意需要于2020年4月17日向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期限2020年4月17日,支付方式用支付宝支付,归还2020年5月17日,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后,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微信归还了5000元借款本金给原告,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剩余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并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原告未提交借条原件,表示找不到了,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责令原告提供,并告知最后举证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截至2022年1月20日,原告仍未提供借条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借条原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其借款本金4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是老百姓间常见的一种经济往来形式。民间借贷,最为直接且有证明力的证据就是借条,出借人一定要保管好借条原件,若原件确实遗失,则要注意收集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对方尚欠借款本金未归还,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最后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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