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为何“变脸”?民事纠纷刑事化现像的背后

  著名律师田文昌曾办过这样一个案子,两个台商在广东佛山做制鞋生意,产生了民事纠纷。一方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是出钱让当地公安介入,抓捕了另一人。在看守所里,遭遇刑讯逼供,办案人员毫不忌讳跟他讲是收了对方的钱,还称他出去后如果给钱,也能替他抓人。打了几年官司,被告最终被判无罪。

  这并不是一起孤案。权力机关不恰当,甚至是非法介入企业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早在八十年代就出现了,但在近年来频繁发生,且愈演愈烈。针对这些现象,、最高检多次发文明令禁止,甚至在2010年,最高检曾详细列出哪些经济纠纷才能被立案追诉,但依然没能有效制止。

  民事纠纷刑事化的现象是什么样的?为何会愈演愈烈?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周刊》记者采访了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律师。他曾亲自代理过多起民事纠纷被刑事化的案子,所在律师事务所也举办过关于民事纠纷刑事化的研讨会。

  中国周刊:三年前,由您所在律师事务所牵头举办了“民事纠纷刑事化与和谐社会之冲突”的研讨会。为什么会举办这个研讨会?

  田文昌:举办这次研讨会的初衷,是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有感而发。近来,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日益普遍化。出现了很不正常的倾向,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纠纷和利益争端的时候,会利用司法机关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

  田文昌:民事纠纷并没有涉及到犯罪的问题,应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这三种方式来解决。有的是,这样走了,没走通,没走下去。还有的是干脆我就不走这条道,让公安抓人可能更快捷。直接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利用公权力达到目的。

  田文昌:争议的数额很大,利益驱动力强。被追诉的当事人往往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罪名也相对稳定。诉讼程序极其复杂且相当长,诉讼中罪名不断变化。

  田文昌:合同纠纷、欠款纠纷、股东纠纷、员工纠纷这些方面多一点。这些纠纷常常转化为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占、挪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伪造公务印章等等,因为这些罪比较贴边。

  田文昌:有些是立法等技术层面上的,但从立法上来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线是越来越清楚,制定得越来越明确。更大的原因还是在执法上,利用公权力。这两者是结合的,利用公权力也得找着理由啊。执法机关不恰当的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来处理,最根本的还是跟法制环境有关。

  田文昌:这涉及到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跟整个法制环境有关。有的走民事不公平,有的走民事太慢,有的就没理,有的就不懂法,就想着抓人,抓人快。这样下来,有一种非常负面的示范效应。看你这么干,他这么干,都这么快,都得逞了。

  有的案子是这样的,我和公安的利益绑在一块了,到后来是骑虎难下了,我想撤公安都不让撤了。我办过好多夫妻、亲、亲父子、亲兄弟这样的案子,有些经过别人的劝说决定收,但收不回来了。为什么?你收回来了,别人怎么办?已经绑在一块了。把他抓了,得的利益,咱俩要分的。

  田文昌:强大的利益驱动,他就这么做了。从公安进入侦查开始就被刑事化。有的就是利益链条,绑一块了。钱的作用非常大,也有权力。上级的干预,是不得不去做的。领导批案是很严重的。这次的刑法修改,我们那天开会还在提,律师能不能提案增加一个罪名,关于领导干预案件。这段时间,那么火的“关说”。我们有多少“官说”啊。哪怕判一年也行啊,就老实了。但这个难啊。我办过一个台商的案子,一个人把另一个人给弄进去了,看守所里人就对他说,别人花钱把你弄进来了,我们没办法,等你出去后,你给我钱,我再抓他。

  田文昌:少,得逞的多。这是最可怕的。权力机关被利用了,开弓没有回头箭。成功的也有,但很难。西安有对合作了十多年的香港房地产商,产生了纠纷,一个把另一个给弄进去了,判了十多年。我给打了三年多,打出来了,无罪释放。后来他来找我,要把对方给弄进去。我说我救了你,尽心了,不愿意帮你弄他人。最后他真是找人把那人弄进去了。

  我找出他们错误的证据多了,可别人就是不理你。我们国家有错案追究,这是双刃剑。有的一错到底,我不能认错啊。

  中国周刊:民事纠纷刑事化的现象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早在八十年代就有,也在十年代多次就此现象发文。为什么屡禁不绝?

  田文昌:法制环境不好。公安机关权力过大。权力干预,独立性没有了,制约性没有了,程序没有了。法律的公正最主要靠程序来保证,你没有程序怎么保证?个人说了算,法律算什么?证据链没用,有的是你说了也白说,有的是说都不让你说。

  中国提出“依法治国”时,标志性的改变就是法检两家规格提高了,两高的院长高于部级半格,副国级。不动。十年前,长个人的级别高过检方。我们一看就知道坏事了。公安成了老大了,你的事谁敢不给你做啊。

  中国周刊:2010年,最高检和甚至联合发文,详细列出86种能立案追诉的经济纠纷。如此细的措施,为何还不能有效制约民事纠纷被刑事化?

  田文昌:管不了。那是口号,没有机制的设计。发现的有处罚的,但能让你发现吗?真发现的话,真处罚吗?那也不一定,力度不够。没有很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有很强大的利益。现在最可怕的是,公检法机关办案收缴的赃款他们是提成的,这是政策允许的。一部分交国库,就地留一部分。这怎么能行?所以很多公检法愿意奔钱去。你看公检法的大楼盖得那么漂亮,怎么盖的?收缴赃款的提成成了财政上的支持了,这是绝对不应该的。这种动力多可怕啊。

  还有一个是指标制,这都多少年了。公安局,检察院都有指标,一年必须得办几件这样的案件,否则就过不了关,交不了差。公检法办案的指标制是很害人的。办案定指标、打黑定指标,这是非常愚昧的做法。

  中国周刊:对于违规、违法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做法,是否有针对当事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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