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有效期多久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一 、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约定的到期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为三年。如果在三年中,存在使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则将超出三年。

  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欠条出具日开始,也是三年的时效,同上,也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借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借款人的信息一定要写清楚身份证号,并要在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3、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如“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人民币拾万元整)”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 4、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对方收取款项的账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备注借款的用途。如金额较小,现金交付时应在借条中注明双方的借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求由借款人另外书写已经收到款项的收据。借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 5、如果借款人是已婚的,最好取得配偶的签名,对于债权人而言更有保障,以避免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或是在法院执行,一方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无法偿还。 6、借条出具后,应同时收取借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7、如果金额较大,可以请律师或第三方见证,并签名。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5、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保护。

  6、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借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文件,它是表明债借贷法律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借款人书写,表明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借入金钱或物品。 借条应包括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基本内容,还可以包含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借条应由借款人签名并捺印。一旦产生争议,债权人可以借条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并获得法院支持。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不了手,改变不了原有的东西。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第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其他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方式: 1、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2、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线-12-02

相关阅读

  • 全国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91条指导意见(20254修订)

    全国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91条指导意见(20254修订)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025.05.18 06:25:20作者:adminTags:确认欠条无效
  • 欠银行60万我坐牢了有事吗

    欠银行60万我坐牢了有事吗

      坐牢并不能直接解决债务问。中国法律规定,债务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刑事案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侵犯。这意味着,拖欠银行本身并不会导致你直接入狱,除非存恶意、非法挪用资金等行为。如果只是普通的借贷欠款,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

    2025.05.17 22:20:03作者:adminTags:欠钱是经济纠纷吗
  • 民间借贷的那些“门道”

    民间借贷的那些“门道”

      借条丢失,但能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吗?如果借来的钱是赃款,那借条还有效吗?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2013年,茹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李某不慎将借条丢失。...

    2025.05.17 06:10:37作者:adminTags:如何证明欠条无效
  •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代理词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代理词

      受原告H某委托及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依法担任执行异议案中原告H某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现已全面调查了本案相关事实,深入研究本案证据材料,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人L某辩称,本案所查封的登记在...

    2025.05.16 22:05:47作者:adminTags:欠款纠纷代理词范本
  • 南京资深律师

    南京资深律师

      一、离婚诉讼案件代理;二、离婚子女抚养纠纷;三、离婚案件代理;四、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五、协议离婚居间谈判;六、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起草;七、离婚起诉状、上诉状起草;八、律师遗嘱见证、婚前财产见证;九、婚内财产约定见证;十、...

    2025.05.16 05:53:22作者:adminTags:欠款纠纷代理词范本
  • 几十张假“欠条”骗了120亿

    几十张假“欠条”骗了120亿

      具体事情当然是林老板管,作为回报,他每年要交12万的品牌管理使用费,央企不干涉经营,大家都知道,这就是最典型的挂靠。   到了2015年,不是金融挣钱吗?这家央企又搞了一个商业保理公司(简称城建保理),他们...

    2025.05.15 13:43:30作者:adminTags:无效欠条
  • “担保”也会“过期”?

    “担保”也会“过期”?

      2023年3月4日,魏某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6万元,余某向魏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魏某现金6万元,期限2023年3月4日到2023年9月3日。余某在落款处签字,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   2023年3月5日...

    2025.05.15 13:43:15作者:adminTags:什么情况下欠条无效
  •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纠纷的62条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纠纷的62条裁判规则

      01、最高院民一庭: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

    2025.05.14 21:31:47作者:adminTags:工程款纠纷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