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惠卿的继承人以及利玮珊、利妙珍、利仲超、李伟鎏、利燊昌:本院受理原告利趣瑜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利玮珊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均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依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74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为原告及第三人办理中山七路和安街47号309房和2012房两房屋的产权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12年6月29日9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三人利妙珍经过6个月,第三人利伟鎏经过3个月,其余第三人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邱梅娟诉被告张淳邦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1)海民一初字第1708号】,因被告张淳邦(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省人,身份证号码T102095586,住所地省屏东县长治乡潭头村合兴路27号)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张淳邦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被告张淳邦公告之日3个月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吴洪、麦巧仙:本院受理原告区耀洪诉吴洪、麦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13号】,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区耀洪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一、吴洪、麦巧仙偿还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请求保护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被告麦巧仙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被告吴洪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2年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林瑞英诉被告吴国鸿、吴海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658号】,现追加李富芃(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人,身份证号A131963177)为本案被告,因其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李富芃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被告李富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本院受理原告黄立波诉被告于慧敏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1)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18号】,因被告于慧敏【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K152797(5)】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证据交换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曾荣斌: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原告卢念慈诉被告曾荣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2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武军(曾用名陈丰)、: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5号原告陈海生诉被告张菊秋、陈武军、陈美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均住澳大利亚国)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KELLYZHITAN: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7号原告黎阳诉被告KELLYZHITAN离婚纠纷案,因你(住美国)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个月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麦惠琼:本院受理原告吴耀光诉被告麦惠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1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书》,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塱麦村东约18号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2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刘振威: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46号原告刘泽陶、吴灵晖诉被告黄宠瑶、李绮嫦、刘振华、刘振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振威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刘振威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潘耀隆:原告广州市靓靓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驳回原告申请追加你妻林瑞凤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2年1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陈铨祥(N593558):本院审理的原告周广秋诉被告陈铨祥、梁沛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1)荔法民二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英杰:本院受理原告康春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狄仁义:本院对田玉兰、狄仁义诉狄银凤、狄会林、王学敏、狄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海民初字第1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孔敏铉(GONGMINHYEON):本院受理王斐诉孔敏铉(GONGMINHYEON)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西民初字第16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初春霖:本院受理原告黄新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苏惠卿的继承人以及利玮珊、利妙珍、利仲超、李伟鎏、利燊昌:本院受理原告利趣瑜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利玮珊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均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依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74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为原告及第三人办理中山七路和安街47号309房和2012房两房屋的产权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12年6月29日9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三人利妙珍经过6个月,第三人利伟鎏经过3个月,其余第三人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邱梅娟诉被告张淳邦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1)海民一初字第1708号】,因被告张淳邦(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省人,身份证号码T102095586,住所地省屏东县长治乡潭头村合兴路27号)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张淳邦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被告张淳邦公告之日3个月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吴洪、麦巧仙:本院受理原告区耀洪诉吴洪、麦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13号】,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区耀洪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一、吴洪、麦巧仙偿还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请求保护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被告麦巧仙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被告吴洪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2年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林瑞英诉被告吴国鸿、吴海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658号】,现追加李富芃(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人,身份证号A131963177)为本案被告,因其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李富芃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被告李富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本院受理原告黄立波诉被告于慧敏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1)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18号】,因被告于慧敏【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K152797(5)】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证据交换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曾荣斌: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原告卢念慈诉被告曾荣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2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武军(曾用名陈丰)、: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5号原告陈海生诉被告张菊秋、陈武军、陈美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均住澳大利亚国)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KELLYZHITAN: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7号原告黎阳诉被告KELLYZHITAN离婚纠纷案,因你(住美国)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个月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麦惠琼:本院受理原告吴耀光诉被告麦惠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1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书》,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塱麦村东约18号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2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刘振威:本院受理(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46号原告刘泽陶、吴灵晖诉被告黄宠瑶、李绮嫦、刘振华、刘振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振威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刘振威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本案定于2012年5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潘耀隆:原告广州市靓靓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驳回原告申请追加你妻林瑞凤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2年1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陈铨祥(N593558):本院审理的原告周广秋诉被告陈铨祥、梁沛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1)荔法民二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英杰:本院受理原告康春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狄仁义:本院对田玉兰、狄仁义诉狄银凤、狄会林、王学敏、狄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海民初字第1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孔敏铉(GONGMINHYEON):本院受理王斐诉孔敏铉(GONGMINHYEON)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西民初字第16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初春霖:本院受理原告黄新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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