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法院高新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被告提供装修服务。
原告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后,2018年5月22日,经被告公司委托榆林某某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审价,确定涉案工程决算总造价为14044935.54元。
2019年1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公司截止2019年1月18日已支付13136678.5元,下剩908257.04元未付。2018年9月24日,被告公司又与原告公司签订了《某某大厦商业室外石材台阶铺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某某大厦商业室外石材台阶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3日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确认该项工程的结算价款为430076.64元。被告公司仅支付20万余,剩余230076.64元未付。
案件受理后,白萍法官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抓住了案件的矛盾纠纷所在,为此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均未调解成功。遂依照法定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在开庭前,白萍法官依旧没有放弃调解,再次尝试组织双方代理人坐到一起,对其耐心疏导,分析利弊,释法析理,经过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后。
最终在白萍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被告自愿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638333.68元,原告表示同意。
该案得以快速、高效的审结,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