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承包队于2008年4月份从被告四xx手中承包了xx老干部住宅楼工程xx子项目部的一部分保温板施工工程,承包工程后,我方按照协议保质保量地履行了合同,而作为发包方的xx工作部、总包方的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方的xx三方各自推脱责任,均不愿意按时支付我方工程款,被告四xx仅于2008年8月5号在我方的强烈要求下支付了10000元的工程款,并于当天立下书面协议,承诺余款20000元在2008年8月30日结清;余款37945元在找到xx以后给结清.结果一直到2009年4月15日所欠余款共计57945元,我方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被告四xx是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包工头,他挂靠被告xx技术有限公司从被告二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xx老干部住宅楼工程xx子项目部的工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2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上述四被告应该对我方57945元工程款的偿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该工程欠款最主要是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他关系到六个辛苦的农民工(xx、xx、xx、xx等)一年的辛勤劳动所得能否得到兑现,关系到六个农民工家庭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03年作出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04年《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上述两文件都重点重审了各部委、各级政府要不遗余力的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其中在国办发[2004]78号文件中规定 “三、明确责任,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九)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综上所述,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权益,四被告应该对我方工程款的偿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遂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全文]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承包企业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对工程项目格外珍惜,这容易形成一种志在必得的心理,这种心里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度考察的忽视,则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钱的结局.[全文]
先干活后付款在建筑行业已经形成普遍规则,这种体制下工程欠款纠纷常常在施工单位和开发商之间发生,那么出现工程欠款的原因有哪... 工程拖欠款,按合同履行阶段划分,可分为开工前的预付欠款、开工后的进度欠款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后的欠款.对……
曲民重字第10号判决书.用于证明在该案查明的事实中,2003年5月10日本案被告与大庆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工程处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和《工程补充合同》.用于证明:a-1、a-2、b-3号三栋楼工程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