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你若以为手拿借条就可以高枕无忧,可能就错了。5月13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依法驳回了手拿借条的原告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前后,原告王某作为保险推销员,多次上门向被告章某推销人身保险,被告章某不胜其扰,遂决定购买保险,但因购买的保费不够,便要求推销保险的王某帮助其垫付部分保费,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因该笔借款数目较小,王某一直未向被告章某主张。近期因两人出现矛盾,王某遂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章某归还该笔借款。
案件承办人在受理该案件后多次登门走访了解情况,原、被告双方因为购买保险的事导致矛盾激烈,一直僵持不下。为查清案件事实,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情况下,承办人还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精神,多次前往保险公司和银行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当庭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并拒绝偿还该笔欠款。由于原告方对于诉讼时效相关的制度缺乏了解,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前期催讨过该笔借款,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征信制度,因此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机率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这就对权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诉讼时效的管理十分重要。
二、促使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执行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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