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0326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照合同价款的0.3‰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位于市××区大田村《建筑垃圾清表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54元每立方米,工程范围为红线内地表清理、据实结算。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其中被告支付了150000元的工程款,并于2019年10月15日委托航宇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经测量,报告显示总工程量为47969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工程款2440326元,该款项扣除其中被告支付的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工程款,故原告诉至贵院。
一、诉求的工程款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表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施工前,专业测量机构出具的本项目土地测量标高图;施工完成后双方共同认可的再次测量的标高图”的约定,且实际价款5%应作为工程质保金,95%的款项在工程验收且答辩人取得文物勘探报告后的30天内方可支付;
二、《建筑垃圾清表工程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公司需编制施工方案,须经答辩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并未验收,且答辩人并未取得文物勘探报告,尚不具备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负有支付款项的义务;
四、答辩人仅支付15万元,其他款项并未明确,未按公司的诉求支付款项符合合同的约定,并不违约,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