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

  验资机构审查不严,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这致使珠海市高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艺(化名)被检察院指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罪。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犯罪?昨天,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布:王艺无罪!被检察机关指控,而最终却被法院宣布无罪,这种情况在司法领域尚不多见。

  据黄埔区检察院指控,在1995年4月至6月间,王艺在申请办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原珠海市高能石油化工公司改制、变更登记成立珠海市高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高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验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工商登记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王艺这种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在1997年11月19日,王艺明知高能有限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增城市荔城发电厂(下称发电厂)签订了2000吨进口燃料油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授意其公司职员于次日与广东省燃料公司(下称燃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以每吨1230元的单价买进2000吨进口燃料油,再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卖给荔城发电厂。这年11月25日至26日,王艺的员工在黄埔港提走了广东省燃料公司的1826吨燃料油,之后虚报了20吨销售给发电厂。

  同年12月4日,发电厂支付了239·9万元货款给高能有限公司,王艺从中骗得2·6万元。随后,王艺又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及日常开支。之后,王艺恶意回避,拒不支付燃料公司货款,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空头转账支票欺骗燃料公司。经多次催促,王艺才于1998年1月21日支付了105万元的货款,余下的119·6万元拒不支付。这年的7月至11月,王艺为逃避法律责任,先后变更了公司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并辞去公司的职务,致使燃料公司一直无法与其及其公司联系,造成燃料公司119·6万元货款无法追回。加上虚报的20吨燃料油,王艺一共了12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罪。

  其次,从一系列的买卖货物的行为看,不存在公司有合同的故意和客观行为。高能有限公司在购买燃料公司的货物之前已找到了买主发电厂,该公司只是扮演中间商角色,并不需资金即可完成交易,该公司是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所谓虚报数量,只是由于因两地称量方法不同产生的误差。即使不是,只能算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关于空头支票,并不符合票据的特征,燃料公司的员工也承认,高能有限公司并非故意欺骗。至于恶意回避,王艺的行为也不属“逃匿”,因为高能有限公司并不是王艺个人的,找不到个人,不等于不能追款,该公司变更后是一直存在的。所有这些,只是经济纠纷。

  再次,高能有限公司在变更前提供的注册资本的验资凭证并非虚假,至于验资凭证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验资条件,审查责任在验资机构非高能有限公司,王艺及其公司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况且,即使构成该罪,也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后,王艺的辩护人王律师感慨地说,如何划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大难题。一个基层法院,对这起棘手案件,能够以扎实的证据为基础,严格适用法律,作出无罪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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