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5.6元,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负担175元,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0.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5.6元,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负担175元,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0.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