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起普通借贷纠纷引发连环案

  家住天津市南开区的谷桂江在2014年4月1日向朋友纪某畬借款500万元。因为纪某畬认为谷桂江未及时还款,2014年10月30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谷桂江诉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此后,纪某畬于2015年4月16日又以谷桂江涉嫌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报案。

  目前,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年天津市撤销静海县设立静海区)关于原告纪某畬诉被告谷桂江、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同时,被告谷桂江已经按判决缴纳了执行款。然而,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谷桂江涉嫌罪的案件却还在进行中,至今无果。

  2014年4月1日,谷桂江因筹备投资建设加油站,向朋友纪某畬借了5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利息按借款总额的2%计月息。

  据谷桂江的儿子谷锐介绍,2014年9月26日,在纪某畬介绍的银行职员纪某松的担保下,谷桂江向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丰集团)借款500万元,为期1个月,按0.67%计日息,签订借款合同。在扣除当月利息及相关费用15万元后实际借得485万元,并由岐丰集团直接转给纪某畬,同时,谷桂江又让谷锐将15万元费用和借款500万元的半年利息45万元,合计60万元转账给纪某畬。至此,谷桂江已经连本带息还清了纪某畬的借款。

  然而,自2014年9月28日起,谷桂江却失联了。焦急的谷锐寻找未果后,于2014年10月27日选择报警。当天,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派出所民警帮助下谷桂江重获自由,但身上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时,以索要借款名义控制谷桂江长达一个月的纪某畬等人也被公安机关带走。

  2014年11月20日,纪某畬等人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纪某畬等人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以证据不足解除对纪某畬等人的取保候审。

  期间,纪某畬否认了谷桂江2014年9月26日的还款,并在2014年10月30日以谷桂江没有按约还本付息为由,将谷桂江及其妻子张莉起诉至静海县人民法院,并申请诉前保全。

  庭审时,纪某畬当庭请求延期开庭,原因是他已经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六大队报案,称谷桂江自己500万元。报案内容和起诉的民事纠纷诉状中的事实一致。

  据熟悉谷桂江案件的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介绍,纪某畬在2015年4月16日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报案称谷桂江自己500万元,因为该笔款是借给谷桂江投资加油站的,但谷桂江却将钱用作偿还债务和消费。

  静海分局受理报案后在2015年5月5日决定立案,并在5月14日传唤了谷桂江。5月15日决定对谷桂江监视居住。

  与此同时,2015年7月16日,静海县人民法院就原告纪某畬诉被告谷桂江、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2014)静民初字第5811号】:被告谷桂江、张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纪某畬返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给付利息。

  2015年10月14日,谷桂江被静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谷桂江。

  谷桂江的辩护律师王律师表示,纪某畬虽否认了谷桂江2014年9月26日的还款,且已将485万退给了岐丰集团,但谷桂江和岐丰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真实的。

  王律师还强调,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可以证明谷桂江和纪某畬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谷桂江纪某畬500万元的事实。

  2016年8月27日,静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谷桂江涉嫌罪一案,但至今未作出判决,谷桂江也一直被羁押。

  期间,纪某畬依据(2014)静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判决向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静海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津0118执360-1号执行裁定书。

  张莉与谷桂江的执行程序代理人李律师在2016年9月2日向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了560万元的执行款(连本带息)。

  2017年6月22日,记者采访了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据该院王副检察长介绍,静海区检察院是在2016年8月27日公诉开庭时知道谷桂江的案子另外已经有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但检察院不会因此撤诉,因为检察院按程序办案。但现在法院意见也不统一。

  随后,记者采访了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会将记者采访的情况上报院长后再做答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收到静海区人民法院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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