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24日电(陈思鑫 黄佳)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存在借条时间倒签、借条出具实际时间有争议等情形,这类时间倒签的借条,当事人对借条出具实际时间有争议时,利息起算时间该如何认定呢?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侯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原、被告三人均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闽侯法院重审。闽侯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黄某某不服又向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判决。
本案原告黄某某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887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黄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中载明,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人民币128870元,月息每万元200元,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黄某某均确认借条时间为倒签,但双方对借条的实际出具时间存在争议,原告陈述借条的实际出具时间为2015年11月,被告抗辩称借条的实际出具时间为2015年12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以债务的实际结算时间为准,即出具《借条》的实际时间。由于原告和被告黄某某对《借条》出具的实际时间存有争议,而原告又无证据证实,遂作不利于主张权利一方的推定,故《借条》实际出具时间推定为被告黄某某认可的2015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2887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及被上诉人黄某某均确认涉案借条时间为倒签,一审判决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并无不当,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的证明力度往往较高,当事人在出具借条时,要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切勿随意倒签借款时间,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强化风险意识的同时,当事人也应提升维权意识,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