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乍一听有点不近人情,但仔细琢磨又觉得颇有道理,近日,广州市白云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正是因为亲兄弟未明算账,因金钱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5年2月3日、10月19日、11月10日,阿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阿强分别转款197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297000元。
因阿强与阿荣是亲兄弟关系,基于信任阿荣未要求阿强出具借条等凭证,双方仅口头约定,亦未约定还款日期。
阿强辩称,我没有向阿荣借款,阿荣也无法提供借条。款项是阿荣基于谋求我的项目收益的经济往来,属于经济利益交换。我们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利益纠纷,阿荣是故意混淆事实,恶意诉讼。
阿强则认为,阿荣本无权享有旧厂房物业所产生的收益,但基于阿荣向其给付上述款项,故让阿荣参与上述物业的收益分配,上述款项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阿荣向阿强发送微信:“祖屋厂房我的份额共130万元转让给你,你欠我的20万多元不用还了,有意向的话可以约个时间签协议,你看如何。”
经法庭询问案外人陈某某也表示旧厂房物业均由其夫妇投资建设,阿荣与阿强二人均未实际出资,该物业的收益也是其夫妇基于亲情自愿分配给阿荣与阿强及案外人阿东三人。
阿强对收到钱款的性质提出异议,辩称该款项系基于旧厂房物业的收益份额所支付的对价,这属于阿强提出的新的事实主张,阿强理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同时,阿强作为汇款的收受人,或者说事实上的“受益人”,在汇款人主张返还时,也应就其收款原因或事由提供相应证据。
首先,阿荣和阿强是亲兄弟关系,阿荣也向阿强支付了款项,该行为符合家庭成员或亲戚间基于信任关系出借款项而不出具债权凭证的习惯。
其次,从2019年10月24日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见,阿荣欲就祖屋所占份额和阿强欠其的20多万元款项进行协商,阿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这从侧面也印证了上述297000元为借款。
最后,经法庭询问案外人陈某某也表示旧厂房物业的收益是其夫妻基于亲情分配给阿荣与阿强及案外人阿东三人,这与阿强所述是基于利益交换而进行分配的说法明显不一致。
综上分析,阿荣主张涉案297000元为借款具有合理性和高度盖然性,阿强对此亦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阿荣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白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强偿还原告阿荣借款29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口头约定不可信。生活中很多类似本案的借贷纠纷,因双方是亲戚、好朋友关系,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多利用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借条或借条内容书写过于简略。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家勇 曹光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