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朋友, 2012年12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钱周转,李四给张三银行账号打了10万,张三收款后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5月31日前还钱。
到期后张三没有还钱,李四碍于情面没有立即开口让张三归还,事情不了了之。到了2019年1月,李四终于开口让张三还钱,张三竟拒绝还款。最终李四于2019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10万元。
庭审中,李四举示了借条、打款银行凭条等,证据确实而充分,张三对借款并不否认,但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张三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十万元借款就这样打了“水漂”,还负担了一千多元案件受理费,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来李四已向张三提供了借款,那么被告张三应当按约归还李四的借款。
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在一定期间内强制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规定期间即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胜诉权,会输掉“官司”。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1日,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3年5月31日前,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在此诉讼时效期间内,李四并未向张三催款,主张自己的权利,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因此,原告于2019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张三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法院对原告李四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并非鼓励、纵容赖账,但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睡懒觉”的权利,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无论借款人是否在家,有无下落,出借人都要积极进行催收主张权利,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还款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