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管时代和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若何区分

  2014年11月7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实业成长公司签署了《流动资金乞贷合同》,约定:乞贷金额为280万元,乞贷限期1年,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被告秦某等人作为包管人对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包管担保,包管时代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来院告状,要求乞贷人及包管人负担责任。后因包管人涉嫌犯法,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告状,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构造立案侦查,但公安构造并未立案受理。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来院告状,要求乞贷人及包管人负担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查明,2014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某实业成长公司签署了《授信协议》,约定:授信额度280万元,授信时代为12个月,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秦某等人签署了《最高额包管合同》,约定:愿为被告某实业成长公司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包管担保;担保的债权规模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最高余额280万元、本金最高余额规模内的本金发生的利钱(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付出的其他金钱、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力而产生的用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产业保全费、差盘缠、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状师费等)。包管时代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某实业成长公司签署了《流动资金乞贷合同》,合同约定:乞贷金额为280万元,乞贷限期1年,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乞贷用途为购装饰建材;乞贷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0.26%,合同期内不调解;若乞贷人未按约定偿还乞贷,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乞贷人未按约定付出利钱(含罚息、复利),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

  上述合同签署后,2014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某实业成长公司发放280万元,有乞贷欠据予以佐证。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义务。但被告某实业成长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乞贷本息,包管人亦未负担包管责任,截止2018年10月10日,被告某实业成长公司仍欠原告乞贷本金280万元,利钱(含罚息)2244396.6元。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本案乞贷原告已于 2016年6月15日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告状,因为移送公安构造立案侦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告状,但公安构造并未立案受理,故退回法院,现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从头立案。

  2018年10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认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时代内从头告状,乞贷人和包管人别离该当负担还款责任和连带包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三十四条划定:“一般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时代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告状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讯断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最先计较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时代届满前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之日起,最先计较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依据上述划定,债权人在包管时代内告状后被驳回告状。自第一次告状之日应视为债权人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之日,此时最先计较的是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时代。再次告状时,此时最先计较的是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时代,而不是包管时代。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告状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未超出包管时代。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告状虽超出包管时代,但因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已向法院提告状讼,主张过权力,故包管时代的感化在第一次告状时已经完成,包管时代不再计较,转而最先计较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告状未凌驾主债权合同及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时代,故包管人依法该当负担包管责任。

  因为担保法例定的包管方式分为一般包管与连带包管,一般包管和连带包管的包管时代都是一样的。包管时代应在包管合同中明确划定。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包管时代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包管合同约定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雷同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包管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时代是可变时代,诉讼时效时代从债权人知道或该当知道权力被陵犯时起算,合用诉讼时效中止、间断、耽误的划定。诉讼时效时代届满,权力人损失胜诉权。一般包管与连带包管之间在包管时代债权人主张权力的对象、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的计较时间等均有差别的划定,这里别离论述:

  一、一般包管。《担保法》二十五条第二款划定“在合同约定的包管时代和前款划定的包管时代,债权人已提告状讼或仲裁的,包管时代合用诉讼时效间断的划定”,联合《担保法诠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划定“一般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时代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告状讼或仲裁的,从讯断或仲裁生效之日起,最先计较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一般包管的诉讼时效的特性是:1、债权人要想让一般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必需在包管时代内主张权力;2、债权人主张权力的方式只能是诉讼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3、告状或仲裁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而不是包管人,由于一般包管的包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包管人对债权人可拒绝负担包管责任的权力;4、主合同讯断生效之日起,包管时代闭幕,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最先计较,因此实现了从包管时代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二、连带包管。《担保法诠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连带责任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时代届满前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之日起,最先计较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的包管合同诉讼时效的特性是:1、债权人主张权力的方式即可所以诉讼或仲裁,也可所以其他方式;2、债权人主张权力的对象中必需有包管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包管人主张权力,也可以单独向包管人主张权力;3、债权人在包管时代内向包管人主张权力,包管时代在主张权之日闭幕,从主张权力之日起计较诉讼时效。

  综上,在包管时代和诉讼时效时代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力,都可能导致包管人不在负担包管责任的法令后果。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包管时代内,债权人行使权力,即变动了原有的法令关系,使包管时代的感化没落。在诉讼时效时代内,权力人行使了权力,在于维持原有的法令关系,使原有的法令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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