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如春律师,苏州大学法学院学士、硕士,原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7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盈科中国区董事,盈科中国股权合伙人,第三届盈科全国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中东部管委会联席会议副主任,盈科刑辩中心主任;江苏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江苏首届刑事法律人才库成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股权高伙、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实践导师,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苏州市、姑苏区刑辩委员会委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的混同,由权或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时,企业合并后,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再如,继承,继承或继承和,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由受让权,承受的务。混同的为绝对地消灭及由合系所生的从权的从务。合规定,权和归于的,合同的义务终止,但涉及利益的除外。因此,合为的标的,则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为他权的标的,则此合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人的利益。此外,有例定的,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Q1:对方不知道的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吗?A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Q2:对方隐匿财产会怎样处理?A2:在具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Q3:夫妻有哪些财产?严如春律师深入专研案件本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自己独到见解与预判,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一切法律因素。本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的执业宗旨,你的满意是我永远追求的目标!在执业中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不辜负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努力将每起案件都变成铁案,不给当事人留有任何缺憾!严如春律师帮助信任我的人追求每一份合法权益,在办案中赢得当事人一致的认可,并成为很好的朋友。
受孕失败身心俱伤财产分割偏重女方熊某和段某于2009年9月9日登婚,但因双后矛盾愈演愈烈,熊某于2016年3月15日起诉到要求与段某离婚,同时分割位于沈阳市崇山东路某处的房产。段某在答辩期间提出,除原告所提房产外,要求依法分割住积金、,另外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做手术,导致其身患严病,精神上受到刺激,在分割财产上请求多分。严如春律师是专业律师,遥望过去,展望未来,严如春律师以诚实守信,法律至上为己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关于适用《共和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条规定,男女双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售,应当归谁案例:王先生结婚前己的积蓄买了一套价值158万元的,婚后由于房价上涨,他将这套房以210万元去了。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离婚,将他告上,女方提出由于罗先前买的增值了52万元,而这52万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增加的,所以她也应当分其中的一半即26万元。律师解答:罗先前购买房产婚后,财产的形态虽然变了但没变,再说分并不是他们夫妻通过的投资增值的,只是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仍是罗先生的个人财产。罗先生的一套房是己的积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将房屋出售获得的52万元,这部分钱是产生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分得26万元的要求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