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宝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徐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684民初52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3日下午2: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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