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案例之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本期小编为大家搜索到遗产管理人相关的典型判决,供各位读者参考。以案由、事项综合分类,小编将为大家找到的案例分类如下图,裁判文书原文将在一至六图文中逐一推送。

  特别提示:因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本公众号仅收录2021年的两个案件,其余案件裁判文书,请各位读者根据上述图片指引,自行至裁判文书网下载。

  上诉人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刘云海、罗斌,原审第三人周昌文、周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1)川0422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川0422民初61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案涉款项应由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及周昌文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向刘云海、罗斌提出主张,或由周开元的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向刘云海、罗斌提出主张。而事实上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周昌文对其他继承人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行为都不予配合,甚至置之不理。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继承人周昌文的这一行为,上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将继承人之一的周昌文列为了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周开元已故,但其所有继承人均列为本案原审原告及第三人。原审法院理应针对这一客观事实对本案的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并支持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已故自然人周开元的亲属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以刘云海、罗斌尚欠周开元借款本息为归还为由提起该案诉求,系对被继承人周开元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四项“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规定,处理周开元的债权债务的法律主体是周开元的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周开元的继承人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向刘云海、罗斌提出主张,或由周开元的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向刘云海、罗斌提出主张,或由经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周开元遗产管理人向刘云海、罗斌提出主张。本案周开元的另一继承人周昌文未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提出主张,而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不能证明是经周开元继承人推选或经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周开元的遗产管理人;因此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相关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等规定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本案中,作为原审原告的赖志金、周昌明、周昌莲、周昌先、周昌虎、任某没有证据证明系周开元继承人共同推选或经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周开元的遗产管理人,一审法院也未按法律规定将周开元的继承人周昌文作为共同原告追加参加诉讼,因此,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月芳,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20。

  被告:陈玉美,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40。

  被告:林嘉伟,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8。

  原告黄月芳诉被告陈玉美、林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月芳、被告林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玉美、林嘉伟共同承担清算林英池遗产义务,并在清算后遗产额范围内向原告黄月芳偿还借款50000元和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月利率0.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止利息为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玉美、林嘉伟在清算林英池遗产范围内负担。

  审理查明,林英池2019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林英池向黄月芳借款50000元,借款于2019年10月18日前偿还,利息按银行计算。黄月芳当天到银行提款并支付给林英池,后林英池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林英池的合法继承人分别是陈玉美、林嘉伟,林嘉伟、陈玉美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林英池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陈玉美、林嘉伟对林英池所负的债务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清算遗产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没有关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本院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陈玉美、林嘉伟是林英池的合法继承人,并且双方均向本院表示同意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本院确认陈玉美、林嘉伟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义务,故陈玉美、林嘉伟应当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偿还林英池欠黄月芳的债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玉美、林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偿还林英池欠黄月芳的借款8350.31元和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9日利息为341.75元,余下利息以8350.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75元(已由原告黄月芳预交),由原告负担482.63元,由被告陈玉美、林嘉伟以林英池遗产所得款项的范围内负担61.12元。原告黄月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玉美、林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的范围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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