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系安徽省某县某村的村民,当地政府正对该村房屋土地进行拆迁征收工作,因对土地补偿政策不满,2017年3月28日上午,汪某得知政府工作人员在同村人家中谈论房屋拆迁和征收问题,遂赶去该村民家,劝说该村民不要签订拆迁协议,过程当中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争执。当地公安局认为,汪某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汪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汪某不服,委托京坤律师事务所,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史西宁律师和郝长青律师代理,接受代理后,史律师和郝律师仔细研读了案卷,并指导汪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当地公安局行罚[2017]98号处罚决定书违法。
史律师和郝律师接受案件后,认真研读案卷,整理诉讼相关材料,找好案件的突破口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法庭上,当地公安局诉讼代表人答辩称,在接到报警后,公安局派出所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询问了当事人和在场人,并且作出了处罚告知拟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处罚决定书也送达了被处罚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97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认定汪某行为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对汪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无明显不当,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被驳回后,史西宁律师、郝长青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梳理办案思路,然后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2、撤销当地公安局行罚[2017]98号处罚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在二审诉讼中,双方重申各自的举、质证意见,法院根据史西宁律师、郝长青律师提出的意见,对当地公安局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登记表”缺少参加讨论人员的签字,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瑕疵。除此以外,一审法院对其他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但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当地公安局对上诉人汪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与一审法院所认为的争议焦点不同,这与两位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强大的把控能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经过郝律师与史律师的不断努力,再加上当事人的配合,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汪某的行为其过程一般尚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属于普通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当地公安局按照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汪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审法院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