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沟通禁止使用暴力。村民和施工方发生冲突,应充分了解百姓的需求,而禁止使用暴力来解决征地面临的困难。农民***的收入就是种地,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如果没有土地,就没有收入,就没法养活家人。只有加强和农民的沟通交流才是征地成功的重要保障。
2、公开征地拆迁赔偿文件。乡镇将***的拆迁补偿文件视为机密,从不向群众公开。不公开就会有贪污的嫌疑,很多乡镇干部中饱私囊,贪污,甚至吞掉百姓的***的生活保障,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百姓的切身利益。乡镇征地政务不公开是引发征地冲突的导火线,所以责令要求乡镇公开***赔偿文件,把冲突事件降到***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
3、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监督。在百姓眼中的乡镇干部能一手遮天,一些乡镇干部借征地贪张枉法,大肆敛财,剥削老百姓的征地赔偿。所以建立一支监督管理队伍,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势在必行。只有从各个方面下手管理征地问题,才能杜绝一切贪污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由乡镇***组织村委会、公安、、边防、社会闲散人员等强行推毁地上农作物,强行挖坏土地原貌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手段往往多发于建设项目比较着急、***部门认为被征地人“漫天要价”、征地对抗周期长久、剩余被征地户数不太多等征地情况。另一方面***为了给剩余部门“钉子户”一个下马威,也往往会选择此种方式,以便征地程序的快速开展。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黑征土地的情形,这种暴力征地的情形并不少见。往往***会通过公安或请社会人员,将看守土地的农民以拘留或***方式短期限制被征地农民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强行破坏地上附着物,对土地进行圈占。
3、“软暴力”方式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方式也比较常见,虽然其区别于面对面的暴力征地冲突,但是其暴力程度也不可小觑,我们通常将它视为“软暴力”。比如对耕种田地上的农作物进行偷抢、碾压;对农用地用挖掘机挖出沟壑;威胁有公职身份的亲属做被征地人思想工作;私***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单方违反承包合同;对被征地人及其家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档;村领导怒称“不腾出土地一分钱不补”的口头威胁;对办户口、开证明的各种阻拦等等。
王奇兵律师,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早期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近年来专注研究房地产、土地法、征收条例,专业代理土地拆迁、房屋征收、工程纠纷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及丰富的案件实践经验。王奇兵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专业代理国内各地房屋、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的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将组合诉讼与协商谈判有效的结合,始终秉承“专业、诚信、有效、优质”服务理念,尽力尽心尽责的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在法律行业中一直弘扬着正能量,保持刚正不阿的律师形象,为一切受法律困扰的黎民百姓提供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