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志林律师福田区口头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仍应承担担保。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在实践中,虽然原则上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从您的切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被告张XX与原告李XX系朋友,2010年初王XX因生意缺少资金,通过被告和中间人陈XX介绍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提出与王XX并不熟悉,被告表示愿意为其承担担保。
碍于朋友情面及被告多次请求,原告与2010年3月30日与王X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期从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并有被告作担保人,同日支付1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王XX并未兑现诺言。原告只得向被告催讨并要求协助实现债权,且被告有还款能力,但被告都已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只得向借款人和原告继续催讨,但仍无济于事。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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