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韩某某、阳某某夫妻二人以住房装修名义向宜宾农商银行南溪支行23万元,并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在借款期届满后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6月,银行诉至南溪区法院,要求韩某某、阳某某夫妻二人还本付息,并就本案借款抵押财产在拍卖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文书、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二被执行人的房产, 2017年9月执行干警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韩某某、阳某某家中送达查封文书时,遭到韩某彬(系韩某某、阳某某之子)撕毁封条并持刀追砍威胁,其行为严重威胁到执法干警的人身安全,经南溪区公安分局大队立案侦查,对韩某彬依法逮捕,并最终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韩某彬持刀追砍正在执行公务活动的法院执行干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在南溪范围内引起了广泛。依法追究韩某彬妨害公务罪,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护了金融机构合法权利及执行干警人身安全,发挥了震慑宣传作用,有效推动了法制南溪建设。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