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三)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