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卖房欠款 引发诉讼时效争议

  2007年8月,市民王东(化名)把一处住房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于军(化名),于军陆续交付给他15万元。王东陆续催要欠款,却只在2010年拿回了1.5万元。无奈之下,王东将于军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尚欠的2.5万元及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争议频频。为了争论诉讼时效问题,欠款人竟主动“多认欠账”,表示自己欠的是4万而非2.5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7年8月,王东把房子卖给了于军。由于于军现金不够,经过商量先给了王东7万元,并约定办好的房证先抵押在王东手中。此后,于军逐年还款。“这些钱有时打进我的中,有时打进我爱人的里。”王东说,2009年2月27日双方核账,于军还欠王东4万元房款。2010年11月,于军再次往王东妻子的里打进了1.5万元之后就再没了动静。无奈之下,王东于2012年5月将于军告上法庭。

  令人诧异的是,上了法庭后,于军竟然主动“提高”了欠款数额。“他说欠我的是4万元,而不是2.5万!”王东说。

  记者从甘井子区法院了解到,原来在2009年,于军还曾向王东的妻子借款17万元,迟迟没还。王东的妻子一气之下也把于军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于军10日内归还欠款及利息。而2010年11月于军打入王东妻子账户的这1.5万元,于军解释称是归还17万元的这笔欠款,而非4万元欠款中的部分还款。

  为啥于军要多认欠账呢?问题关键在于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王东妻子也因借款纠纷起诉了于军,故于军2010年11月份向王东妻子中先后打入1.5万元的行为,无法认定是偿还所欠王东房款,故王东在2012年5月份起诉于军,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双方核账时计算,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王东的诉讼请求。此后王东再次向市中院上诉,主张仍未获得支持。案件审理阶段,于军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给这起本来纷繁复杂的欠债纠纷更增纠结。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种情况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碍于面子不愿意对簿公堂,可采取重新书写借据,向对方邮信,电话录音等手段主张权利,保留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权利的证据,这样会避免过诉讼时效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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